浅析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流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4-06-07

  2023年底发布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均同步修改了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内容。笔者将根据上述生效的规定和海牙协定网站公布的《Hague Guide for User》(海牙用户手册)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拟通过海牙协定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企业提供参考。

  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须提交的文件包括 DM/1表与视图。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申请界面(eHague)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申请,或者下载 DM/1表填写后向WIPO提交申请。假如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同样也需要提交DM/1表。电子申请界面和DM/1表的内容是一致的,必填项目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外观设计、复制件和/或样本的数量;指定的生效国家;产品说明(类似于中国专利申请中的产品名称,可以判断产品的基本用途);签名。此外,表格中根据需要可以选填“说明书”“设计人的身份”“权利要求”“优先权”“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等内容。

  视图是表示权利范围最重要的文件,所有国家均要求视图能清晰表达具体的产品信息,因此建议申请人尽可能提交足够多的视图。特别应注意的是,对于立体产品,应尽可能提交六面视图,若省略了部分视图,应当提交立体图,同时建议将省略原因在上述 DM/1表中的“说明书”栏中写明。

  对于申请中国国内外观设计的申请,通常还需要提交“简要说明”,对于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我国并未做强制要求提供“简要说明”,而是要求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需要包含“说明书”,且“说明书”中必须包含对“设计要点”的描述。

  综上可以判断,申请人若提交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视图方面应当尽量提交足够多的视图,以清晰表达需要保护的产品;同时,必须填写 DM/1表格中的“说明书”栏,并在其中填写对于“设计要点”的描述。

  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中国进行审查时依据的文本是WIPO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英文文本,且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也需要以英文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 WIPO提交外观设计专利国际注册申请,但前提是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此外,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申请界面或DM/1表直接向 WIPO提交申请。

  若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 WIPO提交外观设计专利国际注册申请,如果 WIPO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日起1个月内收到,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日视为 WIPO收到日,否则以WIPO实际收到之日为收到日。

  我国对于一件申请包含多项设计的情况分为“相似设计”和“成套设计”,两者对于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内容的要求明显高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能否合案申请的要求。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仅对申请内容的洛迦诺分类号做出要求不同,“相似设计”要求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基础设计相似,并且不得超过10项。

  对于我国的“成套设计”也要求各产品属于洛迦诺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因此,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含的多个外观设计不满足“相似设计”或“成套设计”的要求,则需要进行分案申请。

  对于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并不强制要求委托代理机构。若该申请经过审查员审查后,直接做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则同样也不需要委托代理结构;但若需要答复“驳回通知”(非“驳回决定”),则应当根据专利代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入中国进行审查后,若未发现驳回理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则会向WIPO发出给予保护的声明。

  若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如视图不清晰、不具备新颖性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则向 WIPO发出“驳回通知”(非“驳回决定”),WIPO再将该通知转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答复意见,使用英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若答复文件中出现新的缺陷,中国国家知识权产局专利局会根据缺陷的类型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

  若申请人针对“驳回通知”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答复及可能的修改文件未能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则会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若对“驳回决定”不服,救济途径与国内申请相同。(饶夫刚 宋鸣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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