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53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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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533098 2021-10-26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延续《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是纯粹的履行受领人,其仅仅是消极地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并不享有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对于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仍应由债权人行使相应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这其中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仅为一种指示给付的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了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具体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的特点在于虽然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合同的效力可以拓展到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履行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例如《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里的被保险人就是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三人,其享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由于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所以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但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当然在债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其只需要向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其中之一承担违约责任,无需承担双重违约责任。[[[] 参见石宏:《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对于第三人而言,由于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虽然利益第三人合同通常是纯粹为当事人之利益,不会增加第三人的负担,但是私人自治的其中一层含义即是可以不受他人干预,即使这种干预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故第三人享有拒绝的权利,根据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这种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该种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合同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原因可能是基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能基于非法律关系。但无论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原因是什么,都不影响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二,合同是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由于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所以合同对该第三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能会向债务人承担责任,但这是基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而非基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实践中,除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以外,还存在其他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例外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而次承租人具有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需要,则次承租人就属于对于支付租金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还规定了除外情形,即如果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该合同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则第三人即使具有合法利益,也不能代为履行。[[[]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