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4
科协办发组字〔2024〕21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各有关高校科协:
为规范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充分发挥科协组织服务青年科技人才增长才干、拓宽眼界、提升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科协制定了《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24年9月13日
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目标,创新青年科技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以30周岁以下高年级在读博士研究生为支持对象,充分发挥科协组织服务青年科技人才增长才干、拓宽眼界、提升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优秀博士研究生更好成长,加快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
第三条 本计划的实施主体包括中国科协,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以下简称省级科协)和高等学校科协(以下简称高校科协)。
第四条 中国科协负责本计划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等工作。全国学会负责本计划实施所涉及的博士研究生学术指导和托举服务,提供学术成长机会。省级科协负责本计划实施所涉及的协调联络和本地区博士研究生推荐工作。高校科协负责做好博士研究生推荐和日常联系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计划主要采取基层推荐、组织审定、定向资助、综合支持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遴选条件
第六条 本计划支持对象为学籍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日制高年级(二年级及以上)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本计划支持对象的托举期不超过2年。
第八条 本计划支持对象的遴选条件包括: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三)具有中国国籍、年龄不超过30周岁(按申请年8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四)博士与硕士阶段的科研方向具有一定延续性、相关性或学科交叉性,博士所学专业属于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等学科门类,且有志于长期从事科技工作;
(五)立足国家需求、产业趋势、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领域、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科研攻关;
(六)同等条件下,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或研究生阶段(含硕士、硕博连读、直博、普博)国家级奖学金获得者优先推荐;
(七)同等条件下,曾在本领域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排名前三)的优先推荐。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中国科协统一部署本计划支持对象的推荐工作,确定托举名额及相关工作安排,汇总省级科协上报的推荐名单并协调匹配负责托举服务的全国学会,结合全国学会意见确定最终入选者名单。
第十条 省级科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高校科协开展推荐工作,汇总推荐候选人并根据遴选条件复审,结合实际统筹学科结构,确定推荐名单上报中国科协。
省级科协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设置候选人自荐通道,按照遴选条件严格把关,自荐名额不超过推荐名额的30%。
第十一条 高校科协在本校开展推荐,组织推荐候选人线上填报《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推荐表》,并根据遴选条件初审。候选人原则上应由所在学校的高校科协推荐,填报时需选择1—3个全国学会作为意向托举单位。
第十二条 全国学会对协调匹配的推荐候选人进行确认,提出拟托举人员名单,报中国科协审定。
第四章 托举服务内容和资助方式
第十三条 本计划为入选者提供组织吸纳、学术兼职和学术资助三方面托举服务。
全国学会充分发挥全国性学术组织作用,依托人才荟聚、学术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组织吸纳、学术兼职等方式为入选者提供高质量托举服务。鼓励省级科协、高校科协依托自身优势自主开展托举服务。
第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组织吸纳”包括:
(一)入选者托举期内免费成为托举全国学会的学生会员;
(二)表现优秀的入选者可优先进入托举全国学会的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计划所称“学术兼职”包括:
(一)入选者在高水平学术会议、国内外学术组织担任兼职助理岗位;
(二)入选者在学术期刊担任兼职编辑助理岗位。
第十六条 中国科协按照累计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的资助标准为入选者提供学术资助。学术资助主要用于入选者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和开展出国(境)交流访学,按“包干制”定额方式,由中国科协统一拨付至入选者导师团队的科研账户。
(一)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的资助标准:对参加全国学会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进行资助,每参加1场国(境)外学术会议定额资助人民币1万元,每参加1场国(境)内学术会议定额资助人民币0.5万元。
(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资助标准:对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以下简称卓越期刊)或中国科协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1区、T2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进行资助。在卓越期刊或T1区期刊上每发表1篇论文定额资助人民币1万元,在T2区期刊上每发表1篇论文定额资助人民币0.5万元。当资助次数达2次及以上时,须至少有1篇高水平论文发表在中国期刊上。
(三)开展出国(境)交流访学的资助标准:对赴国(境)外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访学进行资助。出国(境)交流访学须取得导师同意并经所在高校批准。对开展一个月(含)以内的交流访学,每次定额资助人民币1万元;对开展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含)以内的交流访学,每次定额资助人民币1.5万元;对开展三个月以上的交流访学,每次定额资助人民币2万元。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七条 本计划的支持资金分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两类。财政资金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进行管理;社会资金由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向社会公众筹集并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等制度机制,对社会筹集资金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本计划的支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本计划的入选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参加中国科协年会、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世界科技与发展论坛、世界公众科学素质促进大会等重大活动;
(二)积极参加全国学会组织的学术沙龙、产学研合作对接、建言献策研讨、科普宣讲等各类学术会议、论坛、活动,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托举期内,在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上作报告不少于1次;
(四)托举期满后提交个人学术成长总结报告,对托举期内自身学术能力提升、学术视野拓展、学术成果突破等进行深入总结;
(五)托举期满后申请加入全国学会,成为全国学会会员;
(六)积极回馈社会,有能力时主动帮助其他有需要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本计划的高校科协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本院校公布本计划信息,广泛宣传科协组织面向青年科技人才的相关服务;
(二)按要求完成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负责对候选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三)认真做好日常管理,面向入选者开展联系服务工作,定期跟踪了解入选者学术成长情况,按要求记录入选者开展学术交流、获得学术培养、取得学术成果等学术成长信息;
(四)为入选者提供相关托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入选者提供参加学术沙龙、产学研合作对接、建言献策研讨、科普宣讲等各类学术会议、论坛、活动的机会;
(五)督促入选者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参与本计划的省级科协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博士生专项计划实施细则;
(二)落实好本地区高校科协推荐名额分配工作,做好复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及时跟踪了解本地区入选者的学术成长信息;
(四)为入选者提供相关托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入选者提供参加学术沙龙、产学研合作对接、建言献策研讨、科普宣讲等各类学术会议、论坛、活动的机会。
第二十三条 参与本计划的全国学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入选者托举服务相关管理工作,持续为入选者提供学术关怀、引导和托举相关服务;
(二)为入选者提供托举期内免费入会通道;
(三)为入选者提供高水平学术会议、国内外学术组织的兼职助理岗位;
(四)为入选者提供学术期刊兼职编辑助理岗位;
(五)为入选者提供其他托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入选者提供参加学术沙龙、产学研合作对接、建言献策研讨、科普宣讲等各类学术会议、论坛、活动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协相关管理部门及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具体负责本计划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学术资助等工作;
(二)日常指导全国学会、省级科协、高校科协实施本计划;
(三)按照学术资助范围,制定并公布全国学会举办的高水平学术会议清单、“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和中国科协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1、T2区期刊列表;
(四)按照资助标准,统一拨付学术资助经费至入选者导师团队的科研账户;
(五)筹集社会资助经费,建立社会资助经费财务管理与使用体系。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推荐上报、审核管理。
高校科协、省级科协应当按照遴选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候选人,做好材料审核等工作,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入选者在托举期内出现毕业、休学、退学等学籍信息变化或其他有关情况的,高校科协应及时通过省级科协向中国科协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入选者在托举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终止托举服务:
(一) 毕业;
(二) 休学、退学;
(三)经查实,存在学术造假、学术剽窃、学术侵权、不守科研伦理规范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托举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托举期满,全国学会和高校科协对入选者成长情况进行评价;中国科协对全国学会托举成效和省级科协推选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